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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進鑫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銘 代 理 人 曹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進鑫貿易實業有│兆豐銀行 南彰 │104年9月18日 │8,000元 │DP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永銘 │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進鑫貿易實業有│兆豐銀行 南彰 │104年9月18日 │8,000元 │DP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永銘 │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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