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
聲 請 人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炤文
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
上列
當事人間仲
裁判斷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就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請求開發終止補償損失之爭議事件所作成105仲雄聲義字第003號
仲裁判斷書主文
所載: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仟柒佰捌
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10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三千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
仲裁人之判斷,於當事人間,與法院之
確定判決,有同一
效力;仲裁判斷,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,方得為強制執
行,仲裁法第37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仲裁
判斷僅有(一)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之爭議無關,或逾越
仲裁協議之範圍;(二)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;(
三)仲裁判斷,係命當事人為
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之情形
之一者,法院應加以
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38
條之規定意旨亦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就彰化縣政府之「彰南產業園區開發、
租售及管理計畫案」,簽訂「彰化縣政府委託辦理彰南產業
園區開發、租售及管理計畫契約書」,因開發終止補償損失
有所爭議,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(下同)106年6月23
日作成10 5仲雄聲義字第003號仲裁判斷書在案,
惟相對人
迄今仍未給付,
爰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
執行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
前揭主張,
業據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6年6月23
日作成105仲雄聲義字第003號仲裁判斷書為證,且為相對人
所不爭執,相對人僅稱目前無法定預算可支付,但已編列於
107年度概算中,期能延緩執行或撤回執行
云云。經本院審
酌後認
本件聲請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,聲請人之
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相對人請求延緩執行或撤
回執行部分,因
本案尚未開始執行,自無從審酌得否延緩或
撤回執行,此應由相對人自行與聲請人協商,
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仲裁法第52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
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蕭雅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