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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陳春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美鈴等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蕭美 鈴新台幣(下同)711,482元、簡黃淑女1,452,350元、陳彩美 1,048,301元,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。上訴人提起上訴,請求廢棄 原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,據此核其上訴利益為 3,212,133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,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。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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