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3號
原 告 潘仁海PHAN NHAN HAI
訴訟
代理人 李東炫
律師
被 告 羽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淑燕
人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
上二人共同
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