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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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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  告 陳水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、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(下同 )16,2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核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 該金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(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)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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