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6號
原 告 陳水聰
訴訟
代理人 洪明立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、勞
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
資遣費新台幣(下同
)16,250元及其法定
遲延利息,核原告就
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
該金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
(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)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