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
債 權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柏華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發支付命令,請
求給付2紙支票(票號:PG0000000號、PG0000000號)票款,
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皆為「林明智」
而非本件債務人,準此
,債權人對債務人無系爭票款
請求權,故其聲請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