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
債 權 人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德財
上列
債權人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魏揚庭即魏朋庠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因係爭支票(票號:TA0000000號)之
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
記載模糊,請債權人補正影印清晰之該退票理由單,以供本
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係爭支票(票號:TA0000000號)之退票理由單影本
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