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
債 權 人 元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春陸
債 務 人 凱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閎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─
經查支票號碼:JA0000000號之
退
票理由單,其退票日係民國106年3月27日,因支票利息應自
提示日(退票日)起算,然債權人請求自106年3月25日起算利
息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
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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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5%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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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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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6年3月25日 │225,966元 │106年3月27日 │J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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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6年4月25日 │121,640元 │106年4月25日 │J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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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6年5月18日 │343,668元 │106年5月18日 │J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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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6年5月25日 │343,668元 │106年5月25日 │J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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