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56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 債 權 人 元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陸 債 務 人 凱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閎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經查支票號碼:JA0000000號之退   票理由單,其退票日係民國106年3月27日,因支票利息應自   提示日(退票日)起算,然債權人請求自106年3月25日起算利   息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3月25日   │225,966元       │106年3月27日     │J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4月25日   │121,640元       │106年4月25日     │J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5月18日   │343,668元       │106年5月18日     │J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6年5月25日   │343,668元       │106年5月25日     │J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