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號
債 權 人 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紅菊
上列
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敘明
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97,216元係如何計算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
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(1)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(2)民國
106年1月3日,究為何者,請具狀補正釋明之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郭芸毓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之最
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
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
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
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