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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紅菊 上列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97,216元係如何計算,並提出   相關釋明文件。 二、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(1)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(2)民國   106年1月3日,究為何者,請具狀補正釋明之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郭芸毓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之最  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 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   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  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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