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
債 權 人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建達
上列
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陳芑安即堯信頤土木包
工業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支票(票號:SSA0000000、SSA0000000)背面影本各一
件(請務必註明票號),俾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堯信頤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陳芑安(住彰化縣
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)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
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提出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4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