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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達 上列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芑安即堯信頤土木包 工業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支票(票號:SSA0000000、SSA0000000)背面影本各一   件(請務必註明票號),俾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堯信頤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陳芑安(住彰化縣   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)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   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  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繕本4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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