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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8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達 債 務 人 陳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卷內所附  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,其發票人為陳芃希,債務人陳   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並發票人亦非係背書人,聲請人   以債務人陳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簽發該支票為由,請求   給付票款之聲請,核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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