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
債 權 人 州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建達
債 務 人 陳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─
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卷內所附
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,其發票人為陳芃希,債務人陳
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並
非發票人亦非係
背書人,
聲請人
以債務人陳安即堯信頤土木包工業簽發該支票為由,請求
給付票款之聲請,核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