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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中央製罐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炤雄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   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 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  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  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三、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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