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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號 債 權 人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周 上列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薛勝雄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聲請狀繕打債權人名稱為震"恆"企業股份有   限公司,而狀尾所蓋公司印章卻為震"恒"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,故請查明債權人究為「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抑或為「  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若有繕打錯誤,則請更正;若係   公司印章蓋錯,則請補蓋正確之公司章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薛勝雄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  巷○○弄○○號)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  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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