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號
債 權 人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周
上列
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薛勝雄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
經查,債權人於
聲請狀繕打債權人名稱為震"恆"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,而狀尾所蓋公司印章卻為震"恒"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,故請查明債權人究為「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抑或為「
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若有繕打錯誤,則請更正;若係
公司印章蓋錯,則請補蓋正確之公司章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薛勝雄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○
巷○○弄○○號)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
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補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