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
債 權 人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誌平
上列
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,台端以原
負責人為
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
聲
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
司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
、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
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。
二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
三、請補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5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