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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,台端以原   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   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   司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   、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   理人。 二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  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 三、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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