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
債 權 人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誌平
上列
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,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與債務人德銳
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
公司清算人為同一人,故請另行查報得
代理債務人為訟訴行為之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