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
債 權 人 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
債 權 人 廣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正言
前列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、廣和營造有限公司共同
上列債權人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等二人因與
債務人冠竑營造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等二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冠竑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王文政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5
樓)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
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
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請補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6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