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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債 權 人 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 債 權 人 廣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言 前列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、廣和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債權人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冠竑營造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等二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冠竑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王文政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5   樓)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  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   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繕本6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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