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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債 權 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台平 上列債權人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,台端   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   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   決議、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   定代理人。 二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 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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