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
債 權 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台平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上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
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有
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憑,然債權人以原負
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
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
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、
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
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,而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,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程式顯不合法,
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