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
債 權 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台平
上列
債權人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
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司已經廢止在案,台端以原負
責人為
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
聲請
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
登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、
公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
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。
二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
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