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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 債 權 人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台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上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有債權人所 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,然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 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 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 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、公司章程 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而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程式顯不合法,依前開規 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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