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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1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家霖 債 務 人 沂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雲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肆仟零柒拾伍元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│ │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本 金 金 額   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年  利  率   │違 約 金 起 算 日│ │ 號 │ ( 新 臺 幣 )  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│         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694,802元        │106年1月8日      │2.97%         │106年2月9日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,619,273元       │106年1月8日      │2.97%         │106年2月9日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5,000,000元       │106年1月19日     │2.74%         │106年2月20日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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