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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上列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利率其依據為何?(依聲請   狀所附證物「世貿財星廣場住戶規約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  僅規定,未繳金額銀行「週年利率」計算遲延利息,故請   提出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相關證明)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   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  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 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   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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