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
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廖智賢
上列
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
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利率其依據為何?(依
聲請
狀所附證物「世貿財星廣場住戶規約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
僅規定,未繳金額
按銀行「週年利率」計算
遲延利息,故請
提出
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相關證明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
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
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
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