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
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廖智賢
債 務 人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俊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本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-因
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0計
算,債權人雖釋明其係依據世貿財星廣場住戶規約第10條第
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,然該規約僅規定未繳金額按銀行「週
年利率」計算
遲延利息,尚無法據以認定其週年利率即為年
息百分之10,是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
裁定命債權人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該裁定
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,然債權人
迄未補正,故一般債務如
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
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
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,依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