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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債 務 人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本命 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因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0計   算,債權人雖釋明其係依據世貿財星廣場住戶規約第10條第   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,然該規約僅規定未繳金額按銀行「週   年利率」計算遲延利息,尚無法據以認定其週年利率即為年   息百分之10,是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裁定命債權人  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該裁定   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,然債權人未補正,故一般債務如   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,依法不合   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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