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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鈺莉即富泉汽車板金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富泉汽車板金行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   人張鈺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戶長變更及全   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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