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
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於慶
上列
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張鈺莉即富泉汽車板金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富泉汽車板金行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
人張鈺莉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