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全勝
吊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故請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請釋明莊駿勝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
報酬之金額,並提
出勞保投保資料,俾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4年司執字第11687號移轉命令,自民
國104年4月起自106年4月止,已取得莊駿勝對債權人債權金
額為若干?併更正
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(依
民法第203條規
定,以年息5%計算)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
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