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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  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全勝   吊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故請具狀補正之。 二、請釋明莊駿勝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報酬之金額,並提   出勞保投保資料,俾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4年司執字第11687號移轉命令,自民   國104年4月起自106年4月止,已取得莊駿勝對債權人債權金   額為若干?併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(依民法第203條規   定,以年息5%計算)。 四、請提出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   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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