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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春 上列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「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當事人為  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  所」,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。經   查,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  ,亦未書寫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  ,請具狀補寫之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  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   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三、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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