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
債 權 人 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鳳春
上列
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「
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所」,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。
經
查,債權人未於
聲請狀書寫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
,亦未書寫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
,請具狀補寫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
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
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三、請提出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