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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85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債 權 人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債 務 人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奇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  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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