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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碧 上列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求標的僅敘述「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」,未   敘明請求之利率,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?   (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3條規    定,應年息百分之5計算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蘇盧城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  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 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  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   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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