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
債 權 人 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滄碧
上列
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僅敘述「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」,未
敘明請求之利率,請釋明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?
(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
民法第203條規
定,應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蘇盧城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
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