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
債 權 人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雄
上列
債權人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林秉鋒即彰
濱輪胎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即彰濱輪胎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秉鋒
之最新之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
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具狀釋明
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催告債務人限
時清償?(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若有,其清償期為何年
月日?若無,則利息之請求應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算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