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
債 權 人 峰煜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位銜
上列
債權人峰煜科技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財聖有限公司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峰煜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債權人於106年3月3日借款新臺幣10萬元予債務人潘重憲之
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財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潘重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
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
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
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