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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債 權 人 峰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位銜 上列債權人峰煜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財聖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峰煜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債權人於106年3月3日借款新臺幣10萬元予債務人潘重憲之   釋明文件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財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潘重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之個   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  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  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   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  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  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  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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