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代 理 人 沈弘祚
債 務 人 安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宜傑
人
債 務 人 許嘉傑
債 務 人 林明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
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