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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上列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TRIEU THE DIEM(中譯 :趙世彥)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」抑   或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? 二、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TRIEU THE DIEM(中   譯:趙世彥)(護照號碼:M0000000號)之國內居所及入出   境資料,並提交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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