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
債 權 人 王創永
上列
債權人王創永因與
債務人楊子林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王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
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楊子林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頂安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
定
代理人李隆禎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
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四、請提出
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說明第九點
所稱「修理費6萬以
上」之相關證明文件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五、請釋明
聲請狀所附證物三之支出單據中,是否包含債務人已
給付之金額(鐵及玻璃之修理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