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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 債 權 人 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青 上列債權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鉦詠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抑或   為「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」;如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六   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利息,則併請釋明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釋   明資料。 二、請釋明本件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,並請   提出相關文書;或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鉦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廖曉慧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  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  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 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  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 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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