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
債 權 人 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榮青
上列
債權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鉦詠國際企業有限
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抑或
為「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」;如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六
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利息,則併請釋明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釋
明資料。
二、請釋明
本件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,並請
提出相關文書;或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鉦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廖曉慧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
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