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
債 權 人 劉建民
上列
債權人劉建民因與
債務人溫千瑩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劉
建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
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所提之匯款單載明其匯款人係為廣鐙科技有限公司,與債
權人劉建民
無涉,故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?併請提出相關證
明資料;抑或更正
本件債權人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溫千瑩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之2
)個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
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