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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劉建民 上列債權人劉建民因與債務人溫千瑩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劉 建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所提之匯款單載明其匯款人係為廣鐙科技有限公司,與債   權人劉建民無涉,故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?併請提出相關證   明資料;抑或更正本件債權人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溫千瑩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之2   )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 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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