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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債 權 人 原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仁和 上列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定期限催告債   務人應清償?若有,請釋明其清償日為何年月日?若無,其   利息起算日應更正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起算。 二、經核,債權人所提之支票與出貨單,其名稱均為金界工業股   份有限公司,與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無涉,請具狀釋明   其請求凱廷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?並請提   出相關證明文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請查明並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「凱廷科技有限公司」抑或為   「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若有誤繕,則請更正,並請提   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   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  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  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  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  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 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   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四、請查明是否有委任游潭樣為代理人,若有,應提出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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