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
債 權 人 原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仁和
上列
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
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定期限催告債
務人應清償?若有,請釋明其清償日為何年月日?若無,其
利息起算日應更正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起算。
二、經核,債權人所提之支票與出貨單,其名稱均為金界工業股
份有限公司,與債務人凱廷科技有限公司
無涉,請具狀釋明
其請求凱廷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?並請提
出相關證明文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查明並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「凱廷科技有限公司」抑或為
「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若有誤繕,則請更正,並請提
出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
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
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
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
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
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
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
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四、請查明是否有委任游潭樣為代理人,若有,應提出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