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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磐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言 上列債權人磐昌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家展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磐昌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依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說明,四張支票其到期日各為西   元2017年3月31日及同年5月31日,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全   部給付金額自民國106年3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 三、支票無特別約定者,利息應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,   然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,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   為年息百分之二十,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   明文件。(若無依據,請更正請求利率) 四、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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