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
債 權 人 磐昌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正言
上列
債權人磐昌國際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陳家展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磐昌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依
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說明,四張支票其到
期日各為西
元2017年3月31日及同年5月31日,是請具狀釋明
本件請求全
部給付金額自民國106年3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
三、支票無特別約定者,利息應
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,
然依台端所提出之
聲請狀所示,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
為年息百分之二十,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。(若無依據,請更正請求利率)
四、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
繕本7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