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
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瓊
代 理 人 劉昱伶
債 務 人 華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捌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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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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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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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5年4月25日 │317,545元 │105年4月25日 │AF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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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5年4月31日 │557,650元 │105年5月3日 │AF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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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5年5月5日 │489,550元 │105年5月5日 │AF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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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5年5月5日 │287,660元 │105年5月5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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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105年5月15日 │507,620元 │105年5月16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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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105年5月1日 │407,756元 │105年5月3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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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105年5月5日 │472,880元 │105年5月5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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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105年5月13日 │307,970元 │105年5月13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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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9 │105年3月31日 │378,779元 │105年3月31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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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0 │105年4月8日 │421,628元 │105年4月8日 │A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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