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
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瓊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列
債權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
代理人黃品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
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
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
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