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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代 理 人 劉昱伶 上列債權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  代理人黃品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  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 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 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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