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
債 權 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純興
上列
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的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
聲請狀狀尾未註名公司
法定代理人及蓋公司大小章,請更正
之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法定代理人賴金湖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
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
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
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
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
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