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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5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債 權 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上列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的利息起算日。 二、聲請狀狀尾未註名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蓋公司大小章,請更正   之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賴金湖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   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   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  理人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  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  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 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 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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