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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5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債 權 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債 務 人 飛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  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 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」、「前項   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」,民   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債權人既以存證信   函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前清償債務,則本件利   息起算日應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算,是就超過之利息部分,   與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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