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映蓁
上列
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
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;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請債權人補正訴外人陳師方每月實際薪資為何,及具體表明
請求之標的及數量,並釋明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徐晏淇之最新之個人
戶
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
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
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