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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、第51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,認尚有提出及釋明訴外人陳師方每月實際薪資 之必要,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,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,債權人今仍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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