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映蓁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
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
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二項、第51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聲請狀所載,認尚有提出及釋明訴外人陳師方每月實際薪資
之必要,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
,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,債權人
迄今仍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
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