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上列債權人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債權人於請求標的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-存   證信函所載之債務人尚欠金額皆不相同,故請查明所請求之   金額究為「新臺幣55,040元」、「新臺幣50,040元」抑或為   「新臺幣55,052元」?請查明並更正,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  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竣昱物流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,台端以原負責  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 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  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、公   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。 三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