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
債 權 人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坤洲
上列
債權人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
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,債權人於請求標的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-
存
證信函所載之債務人尚欠金額皆不相同,故請查明所請求之
金額究為「新臺幣55,040元」、「新臺幣50,040元」抑或為
「新臺幣55,052元」?請查明並更正,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
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9份。
二、
本件債務人竣昱物流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,台端以原負責
人為
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,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
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,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
記事項卡(表)、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、股東會決議、公
司章程等資料,並陳報前開全部
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。
三、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