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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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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連吉 綜合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連吉綜合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  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 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  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 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三、請補送本件聲請狀繕本四份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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