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
債 權 人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評
上列
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花春暉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所提送貨單,客戶名稱載為玖源企業,花春暉僅係代訂及
簽收。是請求債務人花春暉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
料,抑或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(社)。
二、承上,如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社,請一併提出商業登記資
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