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評 上列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花春暉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所提送貨單,客戶名稱載為玖源企業,花春暉僅係代訂及   簽收。是請求債務人花春暉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   料,抑或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(社)。 二、承上,如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社,請一併提出商業登記資   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