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
債 權 人 金源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育偕
債 務 人 源峯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林伯美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
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約定之清償日106年6月15日起算,是逾
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
駁回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
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上列
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