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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5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債 權 人 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育偕 債 務 人 源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林伯美 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清償   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新臺幣伍   佰元。 二、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約定之清償日106年6月15日起算,是逾   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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