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
債 權 人 宗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仁鴻
上列
債權人宗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宗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
聲請狀狀尾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法定代理人洪聖欽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
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
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
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三、請補送
本件聲請狀繕本9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