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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債 權 人 宗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上列債權人宗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宗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正聲請狀狀尾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洪聖欽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  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 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公司法人解散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   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 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  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  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 三、請補送本件聲請狀繕本9份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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