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33號
債 權 人 匯通紙業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綉美
上列
債權人匯通紙業機械有限公司
聲請對
債務人NGUYEN VAN
PHONG(中譯:阮文豐)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
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
106年7月12日行方不明,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
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
首揭法條規定,本
件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