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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33號 債 權 人 匯通紙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美 上列債權人匯通紙業機械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NGUYEN VAN PHONG(中譯:阮文豐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06年7月12日行方不明,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首揭法條規定,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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