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洪世昌
債 務 人 銅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郭瑞生
○ 號
債 務 人 郭瑞生
債 務 人 林菱賢
一、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、郭瑞生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
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
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
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、郭瑞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
拾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六
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。
三、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、郭瑞生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─按人之
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
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,亦無
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
民法
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其債權人(即
聲請人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
經查,債務人林菱賢已於民國106年9月
4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
戶籍謄本在卷
可憑。
揆諸前
開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
即有未合,應
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(須附
繕本)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八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